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糖尿病成了小偷的擋箭牌?


  半年內,一男子偷了近30輛電動車,最近兩個月更是4進派出所,但是由於其患有糖尿病,每次都被保外就醫。

  倆月內,被3個派出所抓了4次

  昨日下午2時許,經八路巡防隊員巡邏至鄭州市經五路與黃河路交叉口時,發現一30歲左右的男子,騎著一輛電動車沿黃河路自西向東行駛,男子騎車非常費力,車上沒有插鑰匙且指示燈不亮。看到巡防隊員時,該男子神色慌張,無法說明電動車的來源。

  巡防隊員遂將這名男子帶到金水河派出所,民警調查後得知,該男子姓梁,因偷電動車,分別於8月4日被東風路派出所拘留,8月8日和9月3日兩次被人民路派出所拘留,但之後他均辦理了保外就醫。

  梁某說,自己患有糖尿病,為了治病,只好去偷電動車賣錢,也會有人來請他偷電動車。“有個人給我說了好幾次,讓我給他弄輛車,今天下午一點半左右,我看到一家銀行門口停著輛電動車,而且車沒鎖好,我騎著就走了。”梁某說。

  梁某承認,半年內他偷了30多輛電動車。

  懲治“帶病”作案者成了盲區

  金水河派出所的張警官說,依據《看守所條例》、《監獄法》和《國務院強制戒毒辦法》的規定,對患有急性傳染病或其他嚴重疾病的,不予收押和收監,造成了傳染病和重病疑犯“看守所不關、戒毒所不收、勞教所不要、監獄不管”的情況。

  我國《看守所條例》明確規定:“看守所收押人犯,應當進行健康檢查,患有精神病或者急性傳染病的人,不予收押。”但傳染病患者或傳染病毒感染者成為犯罪嫌疑人時,對社會的危害性比其他嫌疑人更大。

  “至於梁某是否有糖尿病,還得帶他去醫院做檢查,如果確定他有糖尿病,還是會給他辦理保外就醫。”張警官表示。

  患病不是逃脫法律制裁的理由

  疑犯身患重病就能一而再、再而三逃脫法律制裁,勢必難以實現“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互聯網上已經有法學專家提議:傳染病疑犯也應得到相應的懲治。

  鄭州大學法學院一位不願意透露姓名的刑法學教授認為,患病不是逃脫法律制裁的理由,但要打擊“帶病”作案的疑犯,首先要有法律上的依據,人大應盡快立法。

  而後要建立專門的羁押場所,用於傳染病疑犯和其他重病疑犯的羁押,這就要求關押、診治場所,法律懲罰和救助治療相結合,“由於疑犯同時又是病人,通俗地講,就是既能達到懲罰犯罪,又能對病人進行救助。” 該教授說。

  截至發稿時,此案仍在進一步調查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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