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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樣診斷妊娠糖尿病?

  鑒於妊娠糖尿病孕婦往往無特殊不適,故目前在醫院門診圍產保健工作中,對孕婦均進行常規的糖尿病篩查,尤其是有高危因素、容易發生妊娠糖尿病的孕婦,均應在首次產前檢查時即做相關的篩查。
  
  高危因素包括:(1)直系親屬有糖尿病家族史。(2)年齡≥30歲。(3)明顯肥胖。(4)有異常妊娠分娩史,如流產、早產、死胎、死產、新生兒不明原因死亡及新生兒畸形等。(5)有生產巨大兒史(胎兒出生體重超過4千克)。(6)有過妊娠糖尿病史。(7)本次妊娠胎兒有異常(羊水過多,胎兒畸形)。(8)本次妊娠有其他妊娠合並症。(9) 有糖尿病症狀。(10)尿糖陽性。
  
  對有以上高危因素的孕婦,要查空腹血糖,一般孕婦空腹血糖值應為5.3~5.6毫摩爾/升。如空腹血糖正常,則進行妊娠糖尿病篩查,即在清早空腹服50克葡萄糖(將50克葡萄糖溶於200毫升水中,5分鐘內一次喝完),服後1小時取血糖,正常值不超過7.8毫摩爾/升。如果篩查結果正常,應在妊娠24~28周復查。
  
  沒有以上高危因素的孕婦目前均在妊娠24~28周間常規進行妊娠糖尿病篩查。如50克葡萄糖篩查異常者(超過7.8毫摩爾/升)給予做糖耐量試驗,即清早空腹取血查空腹血糖後,將75克葡萄糖溶於400毫升水中,5分鐘內一次喝完,服後1小時、2小時、3小時各取血一次。其正常值:空腹血糖應<5.3~5.6毫摩爾/升, 服糖1小時血糖應<10.5毫摩爾/升,服糖2小時血糖應<9.2毫摩爾/升,服糖3小時血糖應<8.0毫摩爾/升。如以上血糖檢驗結果有兩次或兩次以上異常,則可診斷為妊娠糖尿病。這是早期發現、早期診斷妊娠期糖尿病的唯一可靠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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