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糖尿病診斷依據和臨床

  世界衛生組織1985年制定的糖尿病診斷標准

  符合下列之一者可診斷為糖尿病:
  · 有典型糖尿病症狀,任意時間血糖高於11.1毫摩爾/升(200毫克/分升)。
  · 查空腹血糖時,兩次或兩次以上高於7.8毫摩爾/升(140毫克/分升)。
  · 空腹血糖不超過7.8毫摩爾/升,懷疑為糖尿病者,可做口服葡萄糖耐量試驗,服糖後2小時血糖超過11.1毫摩爾/升。若無糖尿病症狀,尚需另有一次血糖超過11.1毫摩爾/升。上述血糖值為靜脈血漿葡萄糖濃度。

  
   1997年美國糖尿病協會提出了糖尿病診斷的新標准:
  
  · 有糖尿病症狀,並且任意血糖≧11.1毫摩爾/升。
  · 空腹血糖≧7.0毫摩爾/升。
  · OGTT2小時血糖≧11.1毫摩爾/升。OGTT仍按世界衛生組織的要求進行。 
   符合上述標准之一的患者,在另一天重復上述檢查,若仍符合三條標准之一者即診斷為糖尿病。

  OGTT服糖後2小時血糖高於或等於7.8毫摩爾/升,但又低於11.1毫摩爾/升診斷為耐量低減。空腹血糖高於或等於6.1毫摩爾/升,但又低於7.0毫摩爾/升診斷為空腹葡萄糖受損。對懷疑有妊娠糖尿病者,采用100葡萄糖耐量試驗進行診斷。100克葡萄糖耐量試驗的結果按美國國家糖尿病資料組審定的O’Sulivan標准作出診斷,診斷標准見表1。
  表1 O’Sullivan診斷標准(靜脈血漿)
   時 間 空腹 服糖 100克 1小時 2小時 3小時
  血糖 (毫摩爾/升) 5.9 10.6 9.2 8.1
  血糖 (毫克/分升) 105 190 165 145 
  診斷成立 兩個或兩個以上血糖、值達到或超過上列數值

  妊娠糖尿病采取世界衛生組織1985年制定的糖尿病診斷標准也是可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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