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糖尿病的診斷依據

  目前臨床使用的標准是按照1985年世界衛生組織(WHO)糖尿病專家委員會制訂的標准,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即可診斷糖尿病:

  1. 有糖尿病症狀(多尿、煩渴、原因不明的體重減輕及典型三多一少等) 空腹血糖兩次超過或等於7.8mmol/L。

  2. 有糖尿病症狀,一天內任何時候血糖超過或等於11.1mmol/L。

  3. 疑有糖尿病者, 應作口服8.75克葡萄糖耐量試驗(OGTT), 服糖後2小時血糖超過或等於11.1mmol/L。

  新診斷標准〔美國糖尿病學會(ADA,1996)新建議〕

  以空腹血糖(FBG)診斷:

  正常:FBG<6.1mmol/L

  空腹血糖異常(IFG):6.1mmol=11.1mmol/L

  無症狀者臨床診斷糖尿病需要2次異常血糖值,即(1)FBG>=7.0mol/L;(2)PBG2h>=11.1mmol/L或隨機血糖值 PBG2h>=11.1mmol/L。

   新的糖尿病診斷標准尚沒經過WHO糖尿病專家委員會通過,在未通過之前,仍采用舊標准。

  *上述血糖為靜脈血漿葡萄糖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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