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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衛診斷糖尿病的標准

    1980年及1985年世界衛生組織(who)關於糖尿病的診斷標准:

    (1)有糖尿病症狀。具備下列任何一項即可診斷為糖尿病:①空腹血糖≥7.8mmol/l;② 一日中任何時候血糖≥11.1mmol/l;③空腹血糖<7.8mmol/l,但口服75g葡萄糖耐量試驗2小時血糖>11.1mmol/l。

    (2)無糖尿病症狀。具備下列任何一項即可診斷為糖尿病:①兩次空腹血糖≥7.8mmol/l ;②第一次口服75g葡萄糖耐量試驗的1及2小時血糖均≥11.1mmol/l,重復一次葡萄糖耐量試驗2小時血糖≥11.1mmol/l或重復一次空腹血糖≥7.8mmol/l。

    (3)糖耐量減低。空腹血糖<7.8mmol/l,口服75g葡萄糖後2小時血糖在7.8~11.1mmol/l 之間者。

    妊娠糖尿病診斷參照上述標准。

    另外,1979年美國衛生實驗院糖尿病資料組(ndpg)提出的糖尿病診斷標准與who基本相同,不同點在於:

    其一,ndpg強調,不論是糖尿病還是糖耐量減低除服糖後2小時血糖值超過診斷標准外,還須在空腹及服糖後2小時之間即服糖0.5小時、1小時或1.5小時血糖數值中有一個≥11.1mmol/l才能診斷。

    其二,ndpg診斷妊娠糖尿病的標准不同於who的標准。

    目前世界各國已廣泛應用世界衛生組織及美國國家糖尿病資料組的糖尿病診斷標准。為便於與世界各國交流及具有國際間的可比性,全國糖尿病研究協作組於1982年建議采用世界衛生組織診斷糖尿病的標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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