孕期檢查
早孕時,如伴有高血壓、冠狀動脈硬化、腎功能減退或有增生性視網膜病變者,則應考慮終止妊娠。如允許繼續妊娠,患者應在高危門診檢查與隨訪,孕28周前,每月檢查一次;孕28周後每2周檢查一次。每次均應作尿糖、尿酮體、尿蛋白以及血壓和體重的測定。糖尿病孕婦一般應在孕34~36周住院,病情嚴重,更應提前住院。
1、糖尿病患者可否妊娠的指標
(1)糖尿病患者於妊娠前應確定糖尿病嚴重程度。D、F、R級糖尿病一旦妊娠,對母兒危險均較大,應避孕,不宜妊娠。若已妊娠應盡早終止。
(2)器質性病變較輕、血糖控制良好者,可在積極治療、密切監護下繼續妊娠。
(3)從孕前開始,在內科醫師協助下嚴格控制血糖值,確保受孕前、妊娠期及分娩期血糖在正常范圍。
2、糖代謝異常孕婦的管理
(1)妊娠期血糖控制滿意標准:孕婦無明顯饑餓感,空腹血糖控制在3.3~5.6mmol/L;餐前30分鐘:3.3~5.8mmo1/L;餐後2小時:4.4~6.7mmol/L;夜間:4.4~6.7mmol/L。
(2)飲食治療:飲食控制很重要。理想的飲食控制目標是既能保證和提供妊娠期間熱量和營養需要,又能避免餐後高血糖或饑餓性酮症出現,保證胎兒正常生長發育。多數GDM患者經合理飲食控制和適當運動治療,均能控制血糖在滿意范圍。孕早期糖尿病孕婦需要熱卡與孕前相同。孕中期以後,每周熱量增加3%~8%。其中糖類占40%~50%,蛋白質占20%~30%,脂肪占30%~40%。控制餐後1小時血糖值在8mmol/L以下。但要注意避免過分控制飲食,否則會導致孕婦饑餓性酮症及胎兒生長受限。
(3)藥物治療:口服降糖藥在妊娠期應用的安全性、有效性未得到足夠證實,目前不推薦使用。胰島素是大分子蛋白,不通過胎盤,對飲食治療不能控制的糖尿病,胰島素是主要的治療藥物。
(4)妊娠期糖尿病酮症酸中毒治療:在監測血氣、血糖、電解質並給予相應治療的同時,主張應用小劑量正規胰島素靜滴。每1~2小時監測血糖一次。血糖≥13.9mmol/L,應將胰島素加入0.9%氯化鈉注射液靜滴。血糖≤13.9mmo1/L,開始將胰島素加入5%葡萄糖氯化鈉注射液中靜滴,酮體轉陰後可改為皮下注射。
3、孕期母兒監護
妊娠早期妊娠反應可能給血糖控制帶來困難,應密切監測血糖變化,及時調整胰島素用量,以防發生低血糖。每周檢查一次,直至妊娠第10周。妊娠中期應每兩周檢查一次,一般妊娠20周時胰島素需要量開始增加,需及時進行調整。每月測定腎功能及糖化血紅蛋白含量,同時進行眼底檢查。妊娠32周以後應每周檢查一次。注意血壓、水腫、尿蛋白情況。注意對胎兒發育、胎兒成熟度、胎兒胎盤功能等監測,必要時及早住院。
4、分娩時機
原則應盡量推遲終止妊娠的時間。血糖控制良好,孕晚期無合並症,胎兒宮內狀況良好,應等待至妊娠38~39周終止妊娠。血糖控制不滿意,伴血管病變、合並重度子痫前期、嚴重感染、胎兒生長受限、胎兒窘迫,應及早抽取羊水,了解胎肺成熟情況,並注入地塞米松促胎兒肺成熟,胎肺成熟後應立即終止妊娠。
5、分娩方式
妊娠合並糖尿病本身不是剖宮產指征,有巨大胎兒、胎盤功能不良、胎位異常或其他產科指征者,應行剖宮產。對糖尿病病程≥10年,伴有視網膜病變及腎功能損害、重度子痫前期、有死胎及死產史的孕婦,應放寬剖宮產指征。
6、分娩期處理
(1)一般處理:注意休息、鎮靜,給予適當飲食,嚴密觀察血糖、尿糖及酮體變化,及時調整胰島素用量,加強胎兒監護。
(2)陰道分娩:臨產時情緒緊張及疼痛可使血糖波動。胰島素用量不易掌握,嚴格控制產時血糖水平對母兒均十分重要。
(3)剖宮產:在手術前一日停止應用晚餐前精蛋白鋅胰島素,手術日停止皮下注射胰島素。
(4)產後處理:產褥期胎盤排出後,體內抗胰島素物質迅速減少,大部分GDM患者在分娩後即不再需要使用胰島素,僅少數患者仍需胰島素治療。
(5)新生兒出生時處理:新生兒出生時應留臍血,進行血糖、胰島素、膽紅素、血細胞比容、血紅蛋白、鈣、磷、鎂的測定。無論嬰兒出生時狀況如何,均應視為高危新生兒,尤其是孕期血糖控制不滿意者,需給予監護,注意保暖和吸氧,重點防止新生兒低血糖,應在開奶同時,定期滴服葡萄糖液。
99熱心醫生溫馨提醒:妊娠糖尿病在妊娠期間的治療方式對胎兒的影響特別大,必須要根據醫生的指導來進行治療,否則一旦發生差錯極有可能危害到胎兒的生命危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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