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臨床使用的標准是按照1985年世界衛生組織(who)糖尿病專家委員會制訂的標准,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即可診斷糖尿病:
1. 有糖尿病症狀(多尿、煩渴、原因不明的體重減輕及典型三多一少等) 空腹血糖兩次超過或等於7.8mmol/l。
2. 有糖尿病症狀,一天內任何時候血糖超過或等於11.1mmol/l。
3. 疑有糖尿病者, 應作口服8.75克葡萄糖耐量試驗(ogtt), 服糖後2小時血糖超過或等於11.1mmol/l。
新診斷標准〔美國糖尿病學會(ada,1996)新建議〕
以空腹血糖(fbg)診斷:
正常:fbg<6.1mmol/l
空腹血糖異常(ifg):6.1mmol=11.1mmol/l
無症狀者臨床診斷糖尿病需要2次異常血糖值,即(1)fbg>=7.0mol/l;(2)pbg2h>=11.1mmol/l或隨機血糖值 pbg2h>=11.1mmol/l。
新的糖尿病診斷標准尚沒經過who糖尿病專家委員會通過,在未通過之前,仍采用舊標准。
*上述血糖為靜脈血漿葡萄糖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