糖尿病的診斷依據是血糖和臨床症狀。以下診斷標准是1999年who、idf公布,同年得到中華醫學會糖尿病學會等認同,並建議在中國執行。
(糖尿病)
空 腹 ≥6.1 ≥6.1 ≥7.0
服糖後2小時 ≥10.0 11.1 ≥11.1
(糖耐量損害)
空 腹 <6.1 <6.1 <7.0
服糖後2小時 ≥6.7 ≥7.8 ≥7.8
(空腹血糖損害)
空 腹 >5.6<6.1 >5.6<6.1 ≥6.1<7.0
服糖後2小時 <6.7 <7.8 <7.8
(糖尿病)
空 腹 ≥110 ≥110 >126
服糖後2小時 ≥180 ≥200 >200
(糖耐量損害)
空 腹 <110 <110 <126
服糖後2小時 ≥120 ≥140 ≥140
(空腹血糖損害)
空 腹 >100<110 >100<110 ≥110<126
服糖後2小時 <120 <140 <140
【診斷要求的幾點說明】
(一)確診為糖尿病:
1、具有典型症狀,空腹血糖126mg/dl(7.0 mmol/l)或餐後血糖≥200mg/dl(11.1 mmol/l)。
2、沒有典型症狀,僅空腹血糖126mg/dl(7.0 mmol/l)或餐後血糖200mg/dl(11.1 mmol/l)應再重復一次,仍達以上值者,可以確診為糖尿病。
3、沒有典型症狀,僅空腹血糖126mg/dl(7.0 mmol/l)或餐後血糖200mg/dl(11.1 mmol/l)糖耐量實驗2小時血糖200mg/dl(11.1mmol/l)者可以確診為糖尿病。
(二)可排除糖尿病:
1、如糖耐量2小時血糖140-200 mg/dl(7.8-11.1 mmol/l)之間,為糖耐量低減;如空腹血糖110-126mg/dl(6.1-7.0 mmol/l)為空腹血糖受損,均不診斷為糖尿病。
2、若餐後血糖<140mg/dl(7.8 mmol/l)及空腹血糖<100mg/dl(5.6mmol/l)可以排除糖尿病。
【注 釋】
1、嚴重症狀和明顯高血糖者,要求血糖值超過以上指標即可確診。
2、在急性感染、外傷、手術或其他應激情況下,雖測出明顯高血糖,亦不能立即診斷為糖尿病。
3、無症狀者不能依一次血糖值診斷,必須另一次也超過診斷標准。
4、兒童糖尿病多數症狀嚴重,血糖高,尿糖、尿酮體陽性,無需做糖耐量試驗少數症狀不嚴重者,則需測空腹血糖或糖耐量試驗。
《世界衛生組織1985年制定的糖尿病診斷標准》
符合下列之一者可診斷為糖尿病:
1、有典型糖尿病症狀,任意時間血糖高於11.1mmol/l(200mg/dl)。
2、查空腹血糖時,兩次或兩次以上高於7.8mmol/l(140mg/dl)。
3、空腹血糖不超過7.8mmol/l,懷疑為糖尿病者,可做口服葡萄糖耐量試驗,服糖後2小時血糖超過11.1mmol/l。若無糖尿病症狀,尚需另有一次血糖超過11.1mmol/l。上述血糖值為靜脈血漿葡萄糖濃度。
《1997年美國糖尿病協會提出的糖尿病診斷標准》
1、有糖尿病症狀,並且任意血糖≧11.1mmol/l。
2、空腹血糖≧7.0mmol/l。
3、糖耐量試驗2小時血糖≧11.1mmol/l。ogtt仍按世界衛生組織的要求進行。
符合上述標准之一的患者,在另一天重復上述檢查,若仍符合三條標准之一者即診斷為糖尿病。
糖耐量試驗服糖後2小時血糖≧7.8mmol/l,但又低於11.1 mmol/l診斷為糖耐量減低。空腹血糖高於或等於6.1mmol/l,但又低於7.0mmol/l診斷為空腹葡萄糖受損。對懷疑有妊娠糖尿病者,采用100g葡萄糖耐量試驗進行診斷。100g 葡萄糖耐量試驗的結果按美國國家糖尿病資料組審定的o’sulivan標准作出診斷。
診斷成立
兩個或兩個以上血糖、值達到或超 過上列數值
診斷成立 兩個或兩個以上血糖、值達到或超 過上列數值
妊娠糖尿病采取世界衛生組織1985年制定的糖尿病診斷標准也是可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