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妊娠期糖尿病檢查診斷

  妊娠期糖尿病實驗室檢查診斷

    (1)空腹血糖測定:兩次或兩次以上空腹血糖≥5.8mmol/L者,可診斷為糖尿病。     (2)糖篩查實驗:我國學者建議在妊娠24~28周進行GDM篩查,50g葡萄糖粉溶於200ml水中,5分鐘內服完,其後1小時血糖值≥7.8mmol/L為糖篩查陽性,應檢查空腹血糖,空腹血糖異常可診斷為糖尿病,空腹血糖正常者再行葡萄糖耐量試驗(oralglucosetolerancetest,OGTT)。   妊娠期糖尿病檢查診斷     (3)OGTT:我國多采用75g糖耐量試驗。指空腹12小時後,口服葡萄糖75g,其正常上限為:空腹5.6mmol/L,1小時10.3mmol/L,2小時8.6mmol/L,3小時6.7mmol/L。其中有兩項或兩項以上達到或超過正常值,可診斷為妊娠期糖尿病。僅1項高於正常值,診斷為糖耐量異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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