妊娠期糖尿病是糖尿病的一種特殊類型,其診斷與其他疾病一樣需要綜合征狀、體征、病史、實驗室檢查結果和其他資料,其中血糖測定至關重要。但多數妊娠期糖尿病孕婦無明顯自覺症狀,空腹血糖也正常,因此,妊娠期僅依靠空腹血糖檢查,容易導致漏診。另外,妊娠期孕婦腎糖阈明顯下降,尿糖不能准確反映機體的血糖水平,所以,妊娠期不能借助尿糖檢查來篩查和診斷妊娠期糖尿病。妊娠期糖尿病只能依靠血糖篩查,異常者進行口服糖耐量試驗確診。
一、血糖測定 血糖是指血液中的葡萄糖。食物中的碳水化合物經消化後主要以葡萄糖的形式在小腸吸收,經門靜脈進入肝髒。肝髒是調節糖代謝的重要器官。在正常情況下,體內糖的分解與合成保持動態平衡,故血糖的濃度相對穩定。 1、空腹血糖:血清葡萄糖經氧化為組織提供能量,血糖過高時可轉變為肝糖原和脂肪儲存,需要時脂肪與蛋白質也可轉變為葡萄糖。空腹血糖濃度反映胰島β細胞分泌胰島素的能力。 參考值:非妊娠期為3.9~6.4mmol/L,孕期為3.1~5.6mmol/L。妊娠導致空腹血糖下降的原因為: (1)孕婦除本身需要外,尚須供應胎兒生長所需要的能量,而且胎兒本身不具備促進糖原異生所需要的肝酶系統活性,因此無法利用脂肪和蛋白質作為能源,所需能量必須來自母體血葡萄糖。 (2)妊娠期腎血流量及腎小球濾過率均增加,但腎小管對糖的再吸收率不能相應增加,導致部分孕婦尿中排糖量增加,引起血糖下降。 糖尿病合並妊娠時,孕期空腹血糖升高;妊娠期糖尿病患者空腹血糖可能正常。因此,常規空腹血糖檢查常容易漏診。糖耐量減低時,空腹血糖正常。建議具有下列高危因素的妊娠婦女應盡早進行血糖測定:明顯肥胖、妊娠期糖尿病(gestationaldiabetesmellitus,GDM)病史、糖尿及明確的糖尿病家族史。 2、糖篩查試驗:GDM孕婦常無明顯症狀,空腹血糖可能正常,常規空腹血糖檢查常容易漏診。建議對所有非糖尿病孕婦應做50g葡萄糖篩查。該方法簡單易行,敏感性及特異性均高。美國糖尿病協會將年齡、肥胖、一級親屬有糖尿病患者、有GDM史、巨大胎兒生產史及難以解釋的死胎史列為GDM危險因素,有上述危險因素者應作為GDM篩查的重點人群。 糖篩查試驗時間:由於胎盤分泌的胎盤生乳素、雌激素及孕激素等多種拮抗胰島素的激素在妊娠24~28周快速升高,孕32~34周達高峰,此時妊娠婦女對胰島素的需要量明顯增加,表現為糖耐量受損,在此期間容易檢出GDM。所以,孕期常規血糖篩查時間定為妊娠24~28周;如該次篩查正常但又有糖尿病高危因素存在,應在妊娠32~34周復查。對有症狀者,應在孕早期即進行糖篩查,以便對孕前漏診的糖尿病患者及早診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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