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危 妊娠

  一、定義

    本次妊娠對孕產婦及胎嬰兒有較高危險性,可能導致難產及或/危及母嬰者,稱高危妊娠。具有高危妊娠因素的孕婦,稱為高危孕婦。     二、高危妊娠的范疇     具有下列情況之一者屬高危妊娠:     (一)年齡<18歲或>35歲;     (二)有異常孕產史者,如流產、早產、死胎、死產、各種難產及手術產、新生兒死亡、新生兒溶血性黃疸、先天缺陷或遺傳性疾病;     (三)孕期出血,如前置胎盤、胎盤早剝;     (四)妊娠高血壓綜合征;     (五)妊娠合並內科疾病,如心髒病、腎炎、病毒性肝炎、重度貧血、病毒感染(巨細胞病毒、疱疹病毒、風疹病毒)等;     (六)妊娠期接觸有害物質,如放射線、同位素、農藥、化學毒物、CO中毒及服用對胎兒有害藥物;     (七)母兒血型不合;     (八)早產或過期妊娠;     (九)胎盤及臍帶異常;     (十)胎位異常;     (十一)產道異常(包括骨產道及軟產道);     (十二)多胎妊娠;     (十三)羊水過多、過少;     (十四)多年不育經治療受孕者;     (十五)曾患或現有生殖器官腫瘤者等。   高危 妊娠     高危妊娠可用產前評分進行量化科學管理。附我國高危妊娠產前評分標准表。
  三、高危兒     具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圍產兒,定為高危兒:(一)胎齡不足37周或超過42周;(二)出生體重在2500g以下;(三)小於胎齡兒或大於胎齡兒;(四)胎兒的兄弟姊妹有嚴重新生兒病史。或新生兒期死亡者。或有二個以上胎兒死亡史者;(五)出生過程中或出生後情況不良,Apgar評分0-4;(六)產時感染;(七)高危產婦所生的新生兒;(八)手術產兒。     四、高危妊娠的重點監護     早期篩選高危孕婦,重點管理監護,及時正確處理,是減少孕產婦及圍產兒死亡的重要措施。對優生優育亦具有重要意義。重點監護包括孕婦和胎兒兩個方面,對孕婦的監護已在病理產科中論述,本節主要闡述對胎兒的重要監護問題。     (一)了解胎兒生長發育情況     1.妊娠圖:將孕婦體重、血壓、腹圍、宮底高度、胎位、胎心,水腫,蛋白尿、超聲檢查的雙頂徑等,制成一定的標准曲線。於每次產前檢查,將檢查所見及檢查結果,隨時記錄於曲線圖上,連續觀察對比,可以了解胎兒的生長發育情況。     2.子宮底高度測量:測量子宮底高度所得數據與胎兒出生體重相關。所以測量子宮底高度可以預測胎兒生長發育。     從孕20~34周,宮底高度平均每周增加約1cm,34周後宮底增加速度轉慢,子宮底高度在30cm以上表示胎兒已成熟。日本學者五十岚等提出計算胎兒發育指數的公式:     胎兒發育指數=宮底高度(cm)-(月份+1)×3     計算結果<-3,表示胎兒發育不良;-3~3之間,表示胎兒發育正常;>5可能為雙胎、羊水過多或巨大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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