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糖尿病的診斷標准

一、我國糖尿病的診斷標准為:

  1979年在蘭州舉行的全國糖尿病研究專題會議上提出,經1980年在北京舉行的全國糖尿病協作組組長會議上修訂後,經衛生部審批的糖尿病診斷暫行標准為:

  1、典型病人 即病人已有典型的糖尿病症狀:口渴、多飲、多尿、多食、消瘦等,同時查空腹血糖≥7.8mmol/L(140mg/dl)或及餐後2小時血糖≥11.1mmol/L(200mg/dl),不需做糖耐量試驗即可診斷為糖尿病。

  2、糖耐量試驗(OGTT):口服葡萄糖100克,用鄰甲苯胺法測定血漿葡萄糖含量,各時相正常靜脈血漿血糖上限值如下:

   正常OGTT上限值   mmol/L(mg/dl)
    空腹       6.9mmol/L(125mg/dl)         1/2小時     11.1mmol/L(200mg/dl)         1小時      10.6mmol/L(190mg/dl)         2小時      8.3mmol/L(150mg/dl)          3小時      6.9mmol/L(125mg/dl)

  上述血糖值,30或60分鐘血糖值為1點,其他各時相血糖值分別為1點,共4點。診斷標准為:4點中有3點≥上述各時相標准者即可診斷為糖尿病。其中,  1、有典型糖尿病症狀或曾有酮症酸中毒病史者,OGTT達到上述標准者稱為顯性糖尿病;  2、無症狀,但空腹及餐後2小時血糖以及OGTT達到上述標准者稱為隱性糖尿病;  3、無症狀,OGTT四點中有兩點數值達到或超過上述正常值上限稱為糖耐量異常(IGT);  4、無症狀,血糖值正常,OGTT在上述上限范圍內為非糖尿病。

  二、世界衛生組織對糖尿病的診斷標准是:    
1980年世界衛生組織"糖尿病專家委員會"第二次報告提出糖尿病診斷暫行標准如下:

  1、凡符合下列標准之一者診斷為糖尿病:

  ①有糖尿病症狀(口渴、多飲、多尿、體重減輕等),任何時候血糖≥11.1mmol/L(200mg/dl)及/或空腹血糖≥7.8mmol/L(140mg/dl),不需作糖耐量試驗即可診斷糖尿病。

  ②有糖尿病症狀,但血糖值未達到上述指標者,應進行OGTT(成人口服75克葡萄糖,兒童每公斤體重用1.75克、總量不超過75克)2小時血糖≥11.1mmol/L(200mg/dl)可診斷為糖尿病。

  ③無糖尿病症狀者要求OGTT2h及1小時血糖均≥11.1mmol/L(200mg/dl)。或另一次OGTT2小時血糖≥11.1mmol/L(200mg/dl);或另一次空腹血糖≥7.8mmol/L(140mg/dl)方可診斷為糖尿病。

  2、糖耐量異常(IGT)診斷標准:

  空腹血糖5.6~7.8mmol/L(100~140mg/dl)、OGTT測2小時血糖>7.8mmol/L(140mg/dl)但低於11.1mmol/L(200mg/d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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