及時診治妊娠糖尿病
2010年國際糖尿病與妊娠研究組推薦了新的妊娠糖尿病的診斷標准,建議孕婦在第一次產前檢查時就應進行妊娠糖尿病的危險評估,凡有糖尿病家族史、孕期尿糖多次陽性、年齡>30歲、復雜性外陰陰道假緣酵母菌病、多次自然流產、死胎或分娩未足月兒史、巨大兒史、畸形兒史、本次妊娠胎兒偏大或羊水過多等高危因素的孕婦,均應盡快進行空腹血糖、隨機血糖或糖化血紅蛋白檢查以明確有無糖尿病。如果第一次檢查排除了妊娠糖尿病,還需在孕24~28周做75克口服葡萄糖耐量試驗篩查妊娠糖尿病。
一旦診斷為妊娠糖尿病,應先予以飲食治療3~5天後,如空腹血糖>5.6毫摩爾/升,或餐後2小時血糖>6.7毫摩爾/升應及時加用胰島素治療。妊娠糖尿病患者胰島素初始劑量寧可偏小,不宜偏大,劑量調整幅度為2~4單位/天。妊娠糖尿病的血糖控制標准是:空腹血糖水平在3.3~5.6毫摩爾/升,餐後4.4~6.7毫摩爾/升,並警惕低血糖發生。
妊娠糖尿病孕婦在產後並不完全都能夠恢復正常,少數產婦可能在此後的很長一段時間內血糖仍有波動,或糖耐量水平持續偏高。所以,妊娠糖尿病孕婦應在產後6~12周進行口服75克葡萄糖耐量試驗(檢查空腹及服糖後2小時血糖)篩查,此時血糖仍異常者(診斷標准與非孕期相同),可確診為罹患永久性糖尿病。存在妊娠糖尿病病史的患者,如果葡萄糖耐量試驗正常的話,也應至少每3年篩查一次糖耐量,確定是否已發展為糖尿病或糖尿病前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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